天津大学仁爱学院教职工校内争议处理办法
(试行)
为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推进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涉及的矛盾争议主要是指学校教职工与学校各单位发生的人事劳动争议和在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中产生的其它各类争议。
二、本办法所指的申诉人为本校教职工,被申诉人为学校及其系、部处等有关管理部门。
三、教职工应正当行使申诉权利,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处理教职工有关申诉事项时,应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四、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天津大学仁爱学院教职工校内争议申诉处理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校工会、学院办公室、人事处、保卫处部门负责人及教代会代表和与法律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协调小组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下设工作办公室。工作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
五、协调小组的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
(三)审议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并作出处理决定;
(四)检查督促矛盾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处理决定情况。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可向协调小组提起申诉
(一)对学校及其系、部处等有关管理部门在实施聘任过程中履行劳动合同和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产生的争议;
(二)认为学校及其有关管理部门未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求学校及其有关管理部门履行相应职责的;
(三)协调小组认为应受理的其它事项。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申诉的受理范围
(一)学校及其校内有关部门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文件中的事项;
(二)上级部门已有结论的事项。
八、诉求原则和范围
(一)教职工提出诉求的内容必须是合理合法,既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又保障集体和个人的相关利益。
(二)教职工提出诉求的内容应是在学校工作范围之内的。
九、申诉人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逾期不再受理。申诉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申请书应包括申诉人基本情况、被申诉人、申诉请求、申诉事实和理由及有关材料等。
十、在收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一)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立案受理;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
十一、协调小组自申诉申请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应自收到申诉申请书副本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辩,并提交当初作出决定时的根据、依据及有关材料。如在规定时间内被申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的,视为无证据。
协调小组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申诉程序即告终结,并且申诉人不得再以同一事项提出申诉。
十二、诉求回应的形式和办法
(一)直接给予回复。针对教职工诉求的内容,协调小组在了解相关情况后,给予诉求的教职工直接的回复。
(二)重大而复杂的诉求内容,需通过调解的方法来解决的,启动协调的工作机制。
(三)启动协调工作机制来调解矛盾争议的,由协调小组按有关的程序进行调解协商,合理解决教职工的诉求。
十三、协调小组应自受理申诉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经集体讨论表决后,分别作出如下申诉处理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驳回申诉人申诉请求;
(二)原处理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适用依据错误的,撤销原处理决定:
(三)对原处理决定有明显争议的,也可由协调小组与争议双方协商另行解决。
十四、协调小组做出处理决定后,将处理结果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经院长办公会通过后进行实施。
十五、协调小组处理申诉案件的有关事项时,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申诉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形成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就已生效的调解协议再次向协调小组申诉。如调解不成,不影响协调小组对有关申诉事项作出决定。
十六、办理申诉案件时,协调小组成员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自行回避。
十七、教职工如对申诉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或申请仲裁。
十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