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仁爱学院聘用教职工暂行办法
天津大学仁爱学院是一所以新的机制和模式建立的本科层次普通高等学校。为建立起适应学校发展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学校教职工聘任工作,保护学校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聘用范围
凡应聘来学校工作的教职工均实行聘用制,包括:录用的应届毕业生、调入的工作人员、聘任的授课教师和退休人员等。
二、聘用的原则
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有计划的聘用教职工。在聘用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初试、面试和综合考核的方法招聘。
三、聘用条件
被聘用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高等学校的教学和管理工作,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3、聘用的教师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管理和其他人员应具有国家正规院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四、聘用程序
1、根据学校每年度的用人计划向社会组织公开招聘;
2、应聘者向学校提供本人详细简历,由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初审人选必须是需求量的2-3倍;
3、按照初选名单,安排面试和考核日程;
4、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考核小组,对应聘者进行面试和综合考核,提出考核意见;
5、将考核结果上报学校领导,经学校院长办公会审批后,确定拟聘人员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五、聘用人员的管理
1、学校聘用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实行人事代理,人事关系和档案委托天津市教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签订聘用合同。聘用的其他人员签订聘用协议。
2、学校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按国家规定实行试用期和见习期制度,对期满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者,终止聘用合同。
3、聘用人员合同期内的工资参照国家和天津市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标准,其他福利待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按规定缴纳各项保险。
六、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